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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令:风电相关规范性文件 废一件改一件

日期:2014-03-15

   3月13日,从国家能源局网站了解到,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主席令第5号)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发改委决定对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2件规章、2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其中废止的文件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1204号)。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为2005年5月9日发改委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5]899号)。修改内容包括删去第十一条中的“一般风电场预可行性研究工作的管理由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百万千瓦级风电场预可行性研究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未经许可,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风电场预可行性研究工作”,以及删去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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