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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印发《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试行)》

日期:2021-03-01

3月1日,广东省发改委印发《关于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的实施方案(试行)》。《方案》明确,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分别为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和第二类市场主体(电力用户)。前者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包括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后者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包括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在此前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关于征求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2022—2030年预期目标建议的函》中,对广东省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议中,建议消纳风电本地电量为115亿千瓦时,净受入可再生能源电量为1500亿千瓦时。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中最低权重为30.0%,鼓励权重为30.6%;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中,最低权重为5.5%,鼓励权重为6.1%,是名副其实的清洁能源大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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